现代快报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江苏最高奖50万 [复制链接]

1#

现代快报讯(记者徐红艳文/摄)在江苏,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奖50万元!12日2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期出台的《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列入举报范围的十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些行为如经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根据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最低的奖励50元,最高的可奖励50万元。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奖金如何领取?如何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安全?发布会现场也一一进行了解答。

△发布会现场

最高可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局局长崔恒武介绍,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近三年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举报范围窄、奖励金额小、奖励流程长、社会动员力不够”等实际问题。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10月,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生态环境部文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新版的《规定》。

据悉,新版《规定》突破旧观念、老办法,落实新理念、新举措,有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聚焦重点环境问题。列入有奖举报范围的十大事项,都是与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比如,非法排污、超标排放污染水、气、土环境,以及偷埋固危废等违法行为。二是方便群众举报投诉。适应信息网络发展趋势,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增加举报线索来源。三是量化分级便于操作。按照“应奖尽奖、足额发放”原则,把奖励事项划分为五个等级,便于认定和操作。根据被举报事项的难易程度和打击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最低的奖励50元,最高的可奖励50万元。

其中,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有奖举报范围包含十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那么,我们平时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哪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举报?举报后都能获得奖励吗?

根据《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规定》同时明确了有奖举报的范围。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这里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就可以获得奖励。具体有以下十种情形:

第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无证排污或违规排污。

第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超标排放。

第三,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简称为数据造假。

第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非法排污。

第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逃避监管。

第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简称为破坏生态。

第七,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可简称为涉危废违法。

第八,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可简称为涉核与辐射违法。

第九,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可简称为污染土壤。

第十,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但也有不予奖励的情形。《规定》具体明确了七种情形:第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第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第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第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第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第六,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第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1、发现污染行为后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崔恒武介绍,目前,公众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七个途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是通过“”、“”热线电话举报;二是通过“江苏生态环境”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