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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新闻本所高级合伙人董烨陈尧律师出席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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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下午,南京市破产管理人综合保险签约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协会报告厅举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王静、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凌盛广、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万永松、副会长张如宝、秘书长张少华、投诉调查和惩戒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德堂、大成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董烨、陈尧两位律师出席新闻发布会。南京日报、现代快报、江苏经济报等媒体记者报道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张如宝副会长介绍了破产管理综合保险的有关情况,万永松会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秦杰总监、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正宽签订了三方合作协议。王静庭长、凌盛广处长、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陈璟菁见证了签约仪式。

本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投诉调查和惩戒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尧律师多次参与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合同的谈判,就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特点与职业风险做了详尽的说明,在发布会上陈尧律师就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总结了三点意义:

01

破产管理人责任越来越重,但赔偿能力极其有限。

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负责债权申报、代理诉讼、资产处置等事务。因缺乏破产企业所属的行业经验、管理人欠缺办案经验或没有勤勉尽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单纯追究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可能无法实现赔偿的目标,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的介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矛盾。

02

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有其特殊性。

破产管理人责任风险比较其他职业风险具有特殊性,律师和会计师已有的职业责任保险与所从事的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复杂程度及其所承担的赔率都不适应。现有保险制度不能完全涵盖破产管理人责任范畴,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

03

着眼于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化、职业化建设,破产管理人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通常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数额较大,破产管理人承担的责任较重,一个破产案件往往因诉讼确权、资产处置,办案时间比其他普通诉讼案件办理时间长的多。如果由破产管理人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将会限制律师、会计师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化、职业化建设。

会后,陈尧律师与到会记者进行了沟通,记者们表示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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