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才
本报讯近日印发的《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提出,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明确了董事会定战略、防风险的具体内容和决策事项范围,规定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进行了规范,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
《规则》对董事会会议召开频次、出席人数、召开形式、参会要求、材料送达时间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强调应当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强调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且过半数外部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强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
《规则》重点从三方面对企业加强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支撑保障提出要求。一是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企业信息。明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应当向外部董事开放电子办公、数据报告等信息系统,提供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信息、财务数据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信息,邀请外部董事参加重要会议等。二是强化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支持。提出企业应当明确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职能部门,合理安排外部董事履职所需调研、培训,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三是配齐配强董事会秘书,加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明确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同时规范了授权决策行为,填补了相关制度空白。
《规则》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中央企业,但对其他央企以及央企所属企业、地方国企也有指导借鉴意义。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国有企业情况不尽相同,董事会建设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加强分层分类指导,不能简单上下套用、盲目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