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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桂兵教授在应用新闻传播学研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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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2月4日-5日,由中国新闻史学会应用新闻传播学专业委员会主办、西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承办的应用新闻传播论坛在西安举行。作为重要议程之一,论坛以线上会议方式公布了本年度应用新闻传播研究“十佳论文”。华东*法大学传播学院彭桂兵教授在《新闻与传播研究》(年第6期)发表的《我国新闻聚合版权司法的问题阐释与解决方略——基于比较法视角》被推荐为“十佳论文”,并应邀作为“十佳论文”作者代表进行了线上发言。经彭桂兵教授授权,现将发言稿全文登载,共同交流分享。

很荣幸应用新闻传播学专业委员会把我的论文推荐为年度“十佳论文”,也很荣幸作为“十佳论文”作者代表发言。感谢志安老师带领的团队对我的厚爱,也感谢《新闻与传播研究》为我提供宝贵的发表机会和发表平台,谢谢编辑老师对我的稿子耐心仔细的修改。以下我从研究背景、研究体会和研究展望三个方面作一简要的发言。

研究背景

年发表的这篇论文《我国新闻聚合版权司法的问题阐释与解决方略——基于比较法视角》和年发表的《取道竞争法:我国新闻聚合平台的规制路径——欧盟《数字版权指令》争议条款的启示》是“姊妹篇”。年,当欧盟的《数字版权指令》即将在欧洲议会审议通过时,正值国内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判决结果出来。这两个事情,虽然一个发生在欧洲,一个发生在国内,欧洲是针对平台版权的立法,我国是针对新闻聚合平台今日头条的司法,但都体现出要求平台承担版权过滤义务,提升平台对版权侵权的注意义务。甚至有呼声认为,中国现代快报案中提升今日头条对版权侵权的注意义务是和欧洲针对版权立法的理念是一样的。年我们(我和我的研究生陈煜帆同学)写这篇论文主要目的就是批判这种呼声。虽然都是要求平台承担一定的版权过滤义务,但欧洲立法针对的是美国谷歌等大科技公司,是解决的欧盟成员国国内媒体和美国大平台之间的关系。而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是要解决的是传统媒体和平台媒体之间的关系。欧盟立法和我国司法是要解决的两个不同的关系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年我就设想要写两篇文章,一篇文章是针对欧盟的《数字版权指令》争议,一篇文章是针对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一篇聚焦于立法,一篇聚焦于司法,这是我年和年写这两篇论文的主要原因。

研究体会

一是必须坚守批判性思维。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判决出来以后,国内一片叫好声,最高人民法院也把该案列为年指导性案例。这个案子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英美国家类似的案例如何判的?之所以采用比较法的视角,理由就在于此。另外,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判决一个关键地方在于提升平台版权的注意义务,法院甚至要求平台承担事前过滤和审查义务。可见,法院在解决传统媒体和平台媒体之间的利益纠纷的时候,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公众获取新闻信息的自由。当然,法官还是在规范裁判的思维框架之内讨论利益纠纷的解决,但学者有义务把这一问题提出来,这是我立基于批判性思维的另一个理由所在。

二是必须坚守规范的思维方法。进行传播法的研究实际上很累的,一方面要兼顾法学的思维方法,不然在法学者看来咱们的研究是外行,对法官改进未来类似的司法裁判也可能无济于事。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到新闻传播学的学科属性。完全是基于法学的教义学的研究思维方法,是得不到新闻传播学研究的认可的。特别是涉及到新闻传播法成果的发表,太多基于法条的晦涩的内容,是新闻传播期刊不接受的。这样,是不是意味着就必须放弃法学的规范性思维方法?也不是。文风和研究主题的选择可能会调和法学的规范性思维在新闻传播学界不接受的现状。

三是必须回应中国本土的问题。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很容易被知识产权学者忽略,知识产权学者有大量的可研究的案例,短视频、体育赛事直播、游戏直播等,这些现在都是研究的热点问题,但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的判决是和我们媒体融合的语境紧密关联的,是传统媒体和平台媒体利益争夺的典型案例,和国外新闻聚合平台遇到的版权侵权案例实际上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像我这样在新闻传播领域研究版权问题的,特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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