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宋宪锋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津03民初号,审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被告为宋宪锋。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宋宪锋系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该公司为涉案被诉侵权APP“快报天天”的开发者。被告未经授权在信息网络中提供应用程序和相关服务时使用“快报天天”标识,与四原告享有的“天天快报”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腾讯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在信息网络中实施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辩称:被告宋宪锋或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在存续期间从未实际或者授权他人经营涉案APP;原成武县图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即使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宋宪锋作为已注销公司的股东也应该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本案判决结果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宪锋赔偿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