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男,年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年6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某酒后去枣庄市市中区一加油站购买打火机,被害人袁某告知其加油站不出售打火机,且禁止吸烟。刘某遂与袁某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殴打袁某头面部,致其鼻骨、左侧额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人体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相关法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犯罪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