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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4 20:17:00

商政

本报讯为优化行业信息披露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行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合理降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上交所整合、汇总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后,昨日重新编号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行业信息披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整合对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至第二十八号)中的房地产(第二号)、煤炭(第三号)、电力(第四号)、零售(第五号)、汽车制造(第六号)、医药制造(第七号)、钢铁(第九号)、建筑(第十号)、光伏(第十一号)、服装(第十二号)、新闻出版(第十三号)、酒制造(第十四号)、化工(第十八号)、食品制造(第二十四号)、家具制造(第二十七号)、有色金属(第二十八号)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共16项)进行了修订;保留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的相关内容,删除了其余11项。

其中,《一般规定》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本指引所称行业经营性信息,指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经营性信息。上市公司除遵守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的宏观因素、市场环境、发展状况、经营特点及公司的行业地位,对公司的商业模式、竞争优势、经营成果、经营风险等能够反映自身投资价值的事项进行讨论和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中,比照前款要求披露公司行业经营性信息。

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持续出现异常、媒体集中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事项质疑较多等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股价波动幅度、资产盈利能力及市场估值水平进行同行业比较,有效揭示投资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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