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山中院立案二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自己的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系安徽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年11月15日,王某向徽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仲裁裁决安徽某公司支付其工资44.4万元。同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黄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王某某系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根据上述规定,王某某主张安徽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应提供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报酬的相关决议或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决定文件,但其并未提供。王某某提交的安徽某公司薪酬明细仅有安徽某公司的盖章,没有全体股东的签字,不足以证明其在安徽某公司享有报酬及报酬标准,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王某某亦自认安徽某公司未实际向其支付过报酬。据此,二审对王某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丨张帅
原标题:《为讨工资,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