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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0 21:44:00

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南京高淳发展加盟店,被南京吴良材公司告上法庭。沪宁两家"吴良材"为何对簿公堂?法院又将如何判决?5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沪宁两家"吴良材"起纠纷

据悉,吴国城及其后人先后在上海和南京成立了吴良材眼镜公司及分店,经过历史变迁,南京与上海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各自独立经营,且在其地域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

年,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以相关商标作为权利基础,针对南京吴良材公司等在上海地区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相关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特许经营中授权许可被特许经营人使用含"吴良材"文字标识的行为;南京吴良材公司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等。

几年后,面对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南京高淳开设加盟店,南京吴良材公司将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及高淳吴良材店诉至法院。

南京吴良材公司认为,高淳吴良材店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而高淳吴良材店认为,他们是正当使用相关商标。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认为,原告构成重复起诉,高淳吴良材店使用相关字样,是对相关商标的合法使用。

法院判决:高淳吴良材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京中院认为,上海地区法院作出的上述生效判决,排除了南京吴良材公司以含"吴良材"文字标识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权利,并将南京吴良材公司分支机构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的权利限定在南京市地区内。但对南京吴良材公司在南京市地区内就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吴良材"字号是否享有排他使用权,未作认定。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时间较长,对"吴良材"字号、商标等声誉及知名度的形成作出的贡献较大,就"吴良材"字号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而被告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使用相关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其"吴良材"商标及字号与原告"吴良材"字号同根同源,对原告"吴良材"字号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与合理的规避,而不应垄断"吴良材"标识。

法院认为,被告高淳吴良材店在加盟三联集团之前使用"吴良材"作为字号,具有攀附南京吴良材公司知名度的意图,对南京吴良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发展加盟商时,应当对于攀附南京吴良材公司"吴良材"字号知名度的行为有所规避,以免造成相关公众对南京吴良材公司与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之间关系的混淆与误认。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明知高淳吴良材店使用"吴良材"字号具有不正当性,仍在名称未作变更的情况下,为其加盟并使用相关商标提供便利,其行为对南京吴良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高淳吴良材店使用的字样中"吴良材"文字是主要识别部分,既有服务商标的属性,亦有字号的属性,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店铺与南京吴良材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对南京吴良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许可高淳吴良材店使用相关商标,并对该店在店铺门头等上使用相关字样的行为未做必要的规范与约束,同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高淳吴良材店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停止在南京地区授权加盟店使用包含"吴良材眼镜"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店铺名称,停止授权其南京地区加盟店销售眼镜商品时使用"吴良材眼镜"字样(附加与原告相区别的标志的除外);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高淳吴良材店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化解冲突的关键在于尊重历史与现状

一审判决后,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被告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臧文刚表示,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的冲突存在多种样式,化解该冲突的关键在于尊重历史与现状。本案中,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此前在上海地区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判决结果限制了南京吴良材公司利用"吴良材"字号开展经营活动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相关商标在南京吴良材公司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南京地区开展加盟活动,进一步压缩了南京吴良材公司的经营空间,且未要求加盟商附加与南京吴良材公司相区别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南京吴良材公司的老字号权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的判决进一步厘清了基于特定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冲突问题,从尊重历史及现状的角度,对老字号在特定地域范围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权益给予相应的保护,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臧文刚说。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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