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居一年多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财产共计59万多元。11月6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返还财产纠纷,判决驳回朱先生的诉讼请求。据介绍,朱先生和钱女士都是离异状态。年2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年4月,二人同居。至年6月同居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分手后,朱先生诉至法院,主张两人同居期间,其为钱女士花去大量金钱,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朱先生要求钱女士返还59万余元。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先生、钱女士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进而维持稳定的同居生活关系一年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财产分割时应结合财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考虑,不存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将共同生活期间已消费、支付的资金予以返还的问题。朱先生要求钱女士返还同居期间的财产,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朱先生有证据证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有共同所得的收入或者购置的财产需要分割,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最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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